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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是否重复征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20:01
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确实存在互相影响的问题,这个问题有待国税总局做进一步的明确。铂略建议大家在做财务测算和预测的时候,必须把这个问题仔细地考量进去,因为税费和以前不一样了,那么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也会产生不同。目前这个阶段我们能做的是在具体测算的时候要考量这一个影响,在做测算的时候做一个估计。土地增值税其实一直有一些筹划的空间,在过去土地增值税可以考虑通过一些方式把房产的增值降下来,是一个公司还是两个公司,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这些东西对土地增值税都会一定的影响。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只能大概提示一下可以从这个角度去降低土地增值税。短期之内,土地增值税不太可能有一个实质性的变动,土地增值税改革是一项很大的议程,但今年还有消费税、资源税的改革加入议程了,再考虑到财政收入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暂时不会有一个实质性、重大的变动。
目前尚未发布新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目前仍然以2017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为基础、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更新了开票系统(上月底开始用的)。
当然,据了解,这个版本也是临时用的(大类过于“大”);估计最新、最细版本仍在制定中。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也就是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乃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即使找“外服公司”去交,也只能是“代交”,即仍然以用人单位名义去交,他只是收一个“跑腿费”,可就此“跑腿费”给用人单位开具发票(经纪代理服务,6%);但是缴费主体,仍在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收据,仍是残联开给用人单位。
如上所述,“代加工”、“购入原材料”,这两个信息可能存在歧义。因此需要确认一下,是您公司自己购买原材料,然后加工出货物,销售给客户,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