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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是否重复征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20:01
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确实存在互相影响的问题,这个问题有待国税总局做进一步的明确。铂略建议大家在做财务测算和预测的时候,必须把这个问题仔细地考量进去,因为税费和以前不一样了,那么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也会产生不同。目前这个阶段我们能做的是在具体测算的时候要考量这一个影响,在做测算的时候做一个估计。土地增值税其实一直有一些筹划的空间,在过去土地增值税可以考虑通过一些方式把房产的增值降下来,是一个公司还是两个公司,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这些东西对土地增值税都会一定的影响。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只能大概提示一下可以从这个角度去降低土地增值税。短期之内,土地增值税不太可能有一个实质性的变动,土地增值税改革是一项很大的议程,但今年还有消费税、资源税的改革加入议程了,再考虑到财政收入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暂时不会有一个实质性、重大的变动。
一、《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法定六类不得抵扣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消费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实施条例补的“隐性不得抵扣”两条
购进贷款服务:利息 + 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 暂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3–5条以外的经营活动且不属于第6条情形(即发生非应税交易取得经济利益)→ 对应进项不抵
三、非正常损失(已抵要按净值转出)
定义:因管理不善致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违反法律法规致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自然灾害不算),包含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 相关加工修理修配/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 相关劳务/运输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 该不动产耗用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主要看用于什么,如果用于免税项目,简易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就不可以抵扣。
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到税务局申报纳税,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可;现在一般都是在一个大厅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