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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是否重复征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20:01
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确实存在互相影响的问题,这个问题有待国税总局做进一步的明确。铂略建议大家在做财务测算和预测的时候,必须把这个问题仔细地考量进去,因为税费和以前不一样了,那么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也会产生不同。目前这个阶段我们能做的是在具体测算的时候要考量这一个影响,在做测算的时候做一个估计。土地增值税其实一直有一些筹划的空间,在过去土地增值税可以考虑通过一些方式把房产的增值降下来,是一个公司还是两个公司,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这些东西对土地增值税都会一定的影响。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只能大概提示一下可以从这个角度去降低土地增值税。短期之内,土地增值税不太可能有一个实质性的变动,土地增值税改革是一项很大的议程,但今年还有消费税、资源税的改革加入议程了,再考虑到财政收入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暂时不会有一个实质性、重大的变动。
如果设立了分公司,则为另一独立增值税主体,需要单独纳税。如果只是设立了分支机构,因为并未跨区,因此无需单独纳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税收征管具体要求,谨慎起见,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会计方面,可按国资委合并报表层面集团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
关于税务计税基础:
若符合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按原计税基础(原账面净值) 入账,双方皆暂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否则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需要按公允价值计量,则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了。
你这个软件和硬件是可以分开销售的吗?还是说必须要组成一个系统共同来进行销售呢?
目前增值税有混合销售的概念,就是一项应税交易里边涉及到了两个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确定税率,如果是组成一个系统共同进行销售的情况下,那么你就要看你的主要业务是销售软件,还是销售硬件,来决定是采用13%或6%的税率。
如果是可以分开销售的,那就可以按兼营分别来开具6%和13%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