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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是否重复征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20:01
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确实存在互相影响的问题,这个问题有待国税总局做进一步的明确。铂略建议大家在做财务测算和预测的时候,必须把这个问题仔细地考量进去,因为税费和以前不一样了,那么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也会产生不同。目前这个阶段我们能做的是在具体测算的时候要考量这一个影响,在做测算的时候做一个估计。土地增值税其实一直有一些筹划的空间,在过去土地增值税可以考虑通过一些方式把房产的增值降下来,是一个公司还是两个公司,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这些东西对土地增值税都会一定的影响。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只能大概提示一下可以从这个角度去降低土地增值税。短期之内,土地增值税不太可能有一个实质性的变动,土地增值税改革是一项很大的议程,但今年还有消费税、资源税的改革加入议程了,再考虑到财政收入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暂时不会有一个实质性、重大的变动。
其实,无论预收款,还是定金,都不是税法术语。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若非如此,则不因收款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显然,这属于职工福利,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具体操作上,既然已经确定不得抵扣(而非购入时目的并不明确),则可直接进行“不抵扣勾选”,全额按照职工福利核算即可。
可以。既然“因设备问题,一直未投入使用”,可以视为交易一直未完成,此时交易完成,以上述凭证入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