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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股权
Duke Congreve
提问于 2026-05-18 11:51
会计方面,可按国资委合并报表层面集团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
关于税务计税基础:
若符合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按原计税基础(原账面净值) 入账,双方皆暂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否则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需要按公允价值计量,则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了。
账面金额56亿,计税基础10亿。此差额于该股权投资处置、结转成本时予以纳税调整。
如果设立了分公司,则为另一独立增值税主体,需要单独纳税。如果只是设立了分支机构,因为并未跨区,因此无需单独纳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税收征管具体要求,谨慎起见,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你这个软件和硬件是可以分开销售的吗?还是说必须要组成一个系统共同来进行销售呢?
目前增值税有混合销售的概念,就是一项应税交易里边涉及到了两个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确定税率,如果是组成一个系统共同进行销售的情况下,那么你就要看你的主要业务是销售软件,还是销售硬件,来决定是采用13%或6%的税率。
如果是可以分开销售的,那就可以按兼营分别来开具6%和13%的发票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无需单独视同销售(本身包含于销售额),房产税需要单独从价计税。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参考“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