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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丢失
一、发票丢失,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二、开具错误,属于开具红字发票事由,可以依法开具。
三、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