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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疑:《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需不需要缴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目前国税、地税已经合并,上述国税、地税之前传递事项当然不需要,至于经营地税务机关与注册地税务机关之间信息反馈,也是税务机关内部事项;总之,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