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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9月打印出机票行程单,但是并未实际乘坐该航班,2020年再使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吗? 谢谢
我们先来参考一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答疑: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既有“填开日期”,也有“航班日期”,对于下列情况该如何判断能否抵扣进项:(1)填开日期在3月31日前,而航班日期在4月1日之后的;(2)填开日期在4月1日后,而航班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请明确是以行程单上的“填开日期”作为“购进日期”,还是以“航班日期”作为“购进日期”来判断是否能够抵扣进项?
答: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的运输服务发生日期,确定其对应的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运输服务发生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运输服务发生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依据上述答疑原则,如上所述,“2019年9月打印出机票行程单,但是并未实际乘坐该航班……航空公司表示可以保留该行程在之后的一年再使用……实际乘坐日期为2020年之后”,则可与实际乘坐后,以此行程单与登机牌一起作为报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