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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税费压力。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0-02-12 10: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也就是说,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在于省级税务机关(包括计划单列市)。各省税务机关关于具体口径,都有明确文件,规定大致一样。
一、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货币资金余额;货币资金即会计口径,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指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
二、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应付而未付的职工工资额。
三、应付社会保险费,是指当期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之和。
四、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填报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具体情况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