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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即征即退涉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目录》规定:污水处理是指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劳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如上所述,既然“其他条件都能够满足财税2015年78号的相关要求”,而文件并未限定“自营”、“受托”,因此个人认为您的理解正确: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注:作为委托业务,其中涉及中介费、代理费之类,自然并不享受;但污水处理劳务本身并非不可。)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