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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请问:劳务报酬在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时的金额是打八折前的数还是打八折后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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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0-02-27 11: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也就是说,比如说您取得劳务费10000元,这个10000元是“收入”,扣除20%费用后剩余8000元乃是“收入额”;“收入”和“收入额”是两个概念。计税时,是按照“收入额”再减各项费用、扣除,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当然,填写申报表时,需要注意,第1行是“收入”合计(并非“收入额”合计),就得填写“10000元”,第6行“费用合计”填写这个20%。

    总之,您不必计较是打折还是不打折才并入,计税时肯定是让扣的;无非就是打完折不再扣,没打折就先扣。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年12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四、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例:某纳税人于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1-8月预缴个税720元;后4个月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免征个税。全年看,该纳税人仅扣除了4万元减除费用(8×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年度汇算足额扣除后,该纳税人可申请退税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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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0-02-29 15:0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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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0-02-27 10:48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您好,“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个所得如何明确区分,一直有争议。

    新旧个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2006〕162号认可从两处或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而国税函〔2005〕382号却将“兼职取得的收入”定性为劳务报酬所得。按常规社会生活经验理解,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必然可以按主次分为一个全职,一个兼职。这种文件冲突的结果就是,税企双方以寻求各自利益为导向,依据不同的文件,得出不同的结论。

    个人认为,在兼职中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如果建立了任职或者受雇关系,比如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劳动者要服从用工单位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劳动标准等方面的管理,应该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兼职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此兼职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不论如何在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均按综合所得汇缴。

    依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印发)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0-02-26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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