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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在其他国家的收入需要在中国交税吗?如何交税,如果其他国家已经缴纳当地的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可以
需要对外籍员工的身份进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如果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缴纳个税。
如果该员工属于居住超过183天的,那么就属于居民纳税人,但纳税上还有一些不同于中国居民的方面: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5年的, 或满5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 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5年的纳税人,且在5年内未发 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6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 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结合你公司外籍员工情况进行判定,如果属于其他国家收入需要在中国缴税时,其在国外已经缴纳的税金可以抵减按中国个税计算的税金,具体参考2020年3号公告
社保的减免是从2月分社保开始的,所以2月初缴的是1月份的社保,应该正常缴纳。
从税法、会计角度来讲,对此并无限制。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如果是劳务关系,需要提供合规票据才可以税前扣除,但如果提供方是未进行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提供劳务500元以下,可以提供收据作为你方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