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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在中国任职5年,这5年每年都满183天按居民缴纳个税。第6天未满183天离境,问第6年按非居民还是居民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就是说,税法判定居民个人有两类:
一、有住所
这儿不是说买个房子,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简单来讲,就是说“中国人”。既然“外籍人员”,那就不是“有住所”。
二、年内住满183天
也就是说,对于外籍人员来讲,肯定“无住所”。哪年住满183天,就是居民个人;哪年没有住满,就是非居民个人。
另外,虽然符合“居民个人”条件,但若并未连续六年住满183天,实质上还是仅就境内所得征税。根据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个人所得税大体上属于“收付实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比如说,7月发工资(不必说发的什么时候的),发的时候扣税,8月申报7月税款时去缴上。同理,1月发工资(仍然不必说发的什么时候的),发的时候扣税,2月申报1月税款时去缴上。请注意,这是1月发了工资,在1月所属年度进行汇缴;虽然您提及“这12月的工资”,但您忘记这事(这12月的工资)即可(这样容易理解)。
按照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一般来讲,两处工资任职,另一处属于劳务收入,并非工资性收入,也就是不属于上述社保基数范围之内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一、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如上所述,既然“全年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6万”,则不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但是,如果您平时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依法可以进行汇算清缴纳而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