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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在进口货物价格内的来华设备安装调试费,税务机关是否要求单独纳税?
您好,1.就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安装服务,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建议设备安装费在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这样海关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境内支付公司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3.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设备安装费用如果在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有税务部门针对此问题答复称安装费包含于总价且未单独收款,相关增值税已于海关进口缴款书中进行缴纳,所以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但个人认为如果设备安装费用未在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因为海关已代征了增值税,你公司不需代扣增值税;如果设备安装费用在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海关未代征增值税,你公司需代扣增值税。
但不论怎样,都要就此安装服务按国税发〔2010〕19号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各省市税务机关可能处理此类业务意见并不统一,还请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厦门国税】12366热线最新咨询 8月15日 2016.8.15 我们近期有进口一套设备,设备总价含安装费(安装费合同没有单独体现,我司也没有另外付款),设备到港后国外的技术人员有上门进行安装服务,请问我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或者增值税?如果需要的话要如何确认收入及计税金额及税率? 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你司进口该设备时,安装费包含于总价且未单独收款,相关增值税已于海关进口缴款书中进行缴纳,所以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标注:关于这个问题,其实小编是这样思考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第七条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这个角度理解,企业所得税并不是不需要抵扣,而是要看合同中约定的价款(中国是不是有征税权),还要看协定或安排。而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安装,虽然作价是于设备一起结算的,注意这儿并不宜套视同销售,而是有价格,只是需要明确。在增值税上,小编认为也需要代扣代缴,税率是11%,同时还要考虑附加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