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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补货的发票开具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实际操作中,如果是退换货,也有企业发票不做处理,只是货物做流转。因为退换货对最终应交的税金没有影响。严格一点是退货应该开具红字发票,后来重新发的货再开蓝字发票。如果您选择不开红字发票,那么您应该将退换货相关的资料留存备查,能证明后来发的货是退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