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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违约金是否要取得发票?
【解答】
1、该违约金因为是合同执行1年后发生的不在再续租提前解约,所以应该确认为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如果合同未履行发生的违约金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支出,但必须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以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比如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付款证明等等,才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对于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不开具发票,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九款就要求:“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职工在职学历教育支出从财经纪律的角度而言,明令属于“应由个人自行承担的费用”。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三条的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从上述角度而言,无论是会计还是税法,都存在不能列支的风险,同时个人所得税仍需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扣缴。因此建议采取定额现金补贴计入工资表的形式进行处理,而不是采用报销学费的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如上所述,如果上述房租、水电费并未向派遣公司支付,自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依法税前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债权性投资 指的是比如说短期借款也就是关联方给贵公司的贷款
权益性投资 指的就是贵公司的实收资本,就是关联方的投资金额
举例:
比如关联方投资贵公司的股本是1000万,另借款给贵公司3000万(如果借款利率是6%),按2:1的比例,贵公司按3000万计算的一年应付利息3000*6%=180万元中,只能允许税前扣除1000*2*6%=120万元,差额60万元的利息不能在发生当期或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