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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款无法回收

公司有一笔200万的借款,收不回来,账务如何处理,是否向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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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5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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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老师 20年+国际税收实战专家 2015-10-15 09:34

    账务处理

    (1)计提坏账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其他应收款

    贷:坏账准备

    (2)确认损失时:

    借:坏账准备

    贷:其他应收款

      满足相关条件可以作为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证据资料

    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形成的坏账损失企业因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而需确认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企业对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应收款项做坏账损失处理的说明;

    ③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

    ④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的相关核算凭证);

    ⑤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应包括证明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内容)。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报送形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 的规定,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企业申报扣除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和债权性投资损失时应分别报送各类损失的申请报告;企业申报扣除债权性投资损失之外的投资损失(包括股权性投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和关联交易损失等)、其他资产损失时应逐笔报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注明申报企业名称、损失类型、损失明细、损失金额、损失发生的时间、损失的原因、企业对申报损失真实可靠性的声明等内容。

     

    【流程】

    专项申报资产损失

    采取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申请报告》、《提交资料清单》和损失证据资料等资料。各项资料的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

    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要求填报《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专项申报表》),《专项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留存企业备查。

     

    (2)申请报告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其中:企业申报扣除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和债权性投资损失时应按损失大类分别报送各类损失的申请报告;企业申报扣除债权性投资损失之外的投资损失(包括股权性投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和关联交易损失等)、其他资产损失时应逐笔报送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注明申报企业名称、损失类型、损失明细、损失金额、损失发生的时间、损失的原因、企业对申报损失真实可靠性的声明等内容。

     

    (3)提交资料清单

    企业应按损失明细逐笔填报《提交资料清单》,《提交资料清单》应列明报送的各项损失证据名称(证据名称详见本《操作指南》第三条《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报送的证据》中的相关规定)

     

    (4)证据资料

    企业应按本《操作指南》第三条《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报送的证据》列明的各项损失应报送证据报送相关证据资料。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4 16:0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4 14:49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承租车辆可以负担哪些费用主要看双方约定,一般来讲从税收角度,与车辆使用权相关的费用比如加油费、停车费、过桥费等可以在承租单位列支并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比如车购税、车辆保险、年检费用如果约定承租方承担是可以的,但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因为这些即便不出租,车主也要发生的。

    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4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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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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