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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款无法回收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5 09:04
账务处理
(1)计提坏账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其他应收款
贷:坏账准备
(2)确认损失时:
借:坏账准备
贷:其他应收款
满足相关条件可以作为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证据资料
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形成的坏账损失企业因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而需确认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企业对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应收款项做坏账损失处理的说明;
③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
④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的相关核算凭证);
⑤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应包括证明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内容)。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报送形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 的规定,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企业申报扣除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和债权性投资损失时应分别报送各类损失的申请报告;企业申报扣除债权性投资损失之外的投资损失(包括股权性投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和关联交易损失等)、其他资产损失时应逐笔报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注明申报企业名称、损失类型、损失明细、损失金额、损失发生的时间、损失的原因、企业对申报损失真实可靠性的声明等内容。
【流程】
专项申报资产损失
采取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申请报告》、《提交资料清单》和损失证据资料等资料。各项资料的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
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要求填报《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专项申报表》),《专项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留存企业备查。
(2)申请报告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其中:企业申报扣除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和债权性投资损失时应按损失大类分别报送各类损失的申请报告;企业申报扣除债权性投资损失之外的投资损失(包括股权性投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和关联交易损失等)、其他资产损失时应逐笔报送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注明申报企业名称、损失类型、损失明细、损失金额、损失发生的时间、损失的原因、企业对申报损失真实可靠性的声明等内容。
(3)提交资料清单
企业应按损失明细逐笔填报《提交资料清单》,《提交资料清单》应列明报送的各项损失证据名称(证据名称详见本《操作指南》第三条《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报送的证据》中的相关规定)
(4)证据资料
企业应按本《操作指南》第三条《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报送的证据》列明的各项损失应报送证据报送相关证据资料。
不可以,用作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若无法区分,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政策没有变化。退休人员返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内采购货物,进入特殊区域保税仓(综保/保税物流园/B型等),不加工,直接再出口,且出口退税率0,核心不是“入区要不要交税”,而是先判断这笔货最终离境按“免退、免税、还是视同内销征税”,再倒推国内采购进项怎么处理、你方什么时候确认销项。
一、先定最终出口的增值税定性(0退税率要再拆)
出口退税率0分三类,处理完全不同:
1)0退税但属于“取消出口退税/征税名单”且征税率非零
按财税〔2012〕39号第七条,出口或视同出口这类货物不适用免退/免税,按视同内销征增值税;对应国内进项如取得专票、用于应税销售,可抵扣。
2)0退税但税务上归“出口免税”(如部分免税商品、特殊标识2、符合条件的特定业务)
出口环节不交销项、不退税;国内采购进项若专用于该免税出口,不得抵扣,要做进项转出或干脆让供应商开普票。
3)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区内单位/境外,符合“视同出口”退免税
经海关报关进入综保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B型中心等,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按视同出口办退免税。 但注意:综保一纳试点下“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单独走增值税免税,不是退进项。
所以“退税率0”本身不决定进项是否转出,决定它的是:最终离境适用政策 + 你国内采购这段是否形成应税/保税/免税链条。
二、国内采购入区这一段:进项何时确认
不管后面怎么出,国内供应商向你销售、发货、开票这个环节按普通增值税购销走:
供应商:发货并开具发票时确认销项;若货物报关入特殊区域且买受人是区内企业/用于视同出口,供应商可能按出口/视同出口免退处理,具体看它和你签的贸易路径。
你(保税仓运营/货主):取得国内供应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日期、勾选抵扣所属期确认进项税;会计上按采购入库/入区凭据入账。
关键判断:你入区是“以保税货物状态入区”还是“一纳企业非保税入区”
非一纳、按保税/入区报关进特殊区域:国内采购取得专票,若后续整体按视同出口退免税,外贸企业可凭报关单、专票等办免退;生产企业按免抵退。若最终该货属于0退税征税,则前面进项留抵可抵内销销项。
综保一纳试点、国内采购以非保税方式入区:从区外买货取得专票可抵扣;后面离境出口按一纳出口退免政策办,但未加工保税货离境是按免税不是退进项。
若你明确知道该SKU最终只能走0退税免税或征税,国内采购就别强求专票抵扣:免税出口对应进项不抵;征税内销才抵。
三、入仓、存储、再出口:销项何时确认
不加工纯仓储,通常三个时点要分开:
入区/入仓:仅海关、仓储动作,不当然产生你方增值税销项。若你只是自己货入自己仓,无销售,无销项。
向境外/区内客户订立销售合同并发货出区:按增值税销售实现原则确认——合同风险报酬转移、报关离境或交付区内买方、会计确认收入。若直接离境出口且符合免退/免税,不确认销项税额(免退申报“免”销项、退进项;纯免税不确认销项也不退);若被认定0退税征税,则按内销确认销项、按适用征税率开票。
保税仓“先入区、境外买家后续分提”模式:区外供应商卖给你、你入区;你再分批卖境外,每批离境或按仓储企业出境备案清单结算。按24号公告,运入保税区后由仓储企业办离境的,退免税申报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备案清单为准。
四、0退税率场景下的特殊注意点
进项税“先抵后转”风险:国内采购先勾了进项,后来出口被认定免税→对应进项转出;被认定征税→可抵销项不用转。建议在采购前按HScode查“退税率+特殊商品标识+是否取消退税名单”。
不加工但“未经加工保税货物”离境:综保一纳下是免税不是退税,国内进项若按保税链条进来的,别按外贸退免税去申报。
供应商开票身份:国内供应商如果按“入特殊区域视同出口”给你开0税率/免税发票,你拿不到进项;如果按一般销售开13%专票,你才有抵扣/退税基础,但后续出口若免税就要转出。路径要在采购合同写清“入区方式+出口模式+发票类型”。
单据链:国内采购专票、入区报关单/进区核注单、仓单、出口报关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收汇凭证。0退税征税还要内销合同、含税价重算;免税要免税申报表、进项转出明细。
企业身份差异:外贸企业(免退,0退税无税可退还可能转免税/征税)、生产企业(免抵退,0退税看是否抵顶)、综保一纳企业(国内采购可抵、离境按一纳规则)、纯区内非一纳仓储企业(国内采购进项受限,主要做保税转口)。
五、给你的简化操作结论
国内采购取得专票→入区前/入区时确认进项;不要等出口再确认。
入仓不确认销项;与境外签销售、货物离境/交付时确认收入。
若最终离境按退免税:外贸走免退、生产走免抵退,专票进项全留着;若按“入特殊区域视同出口”给区内/境外,也按该口径。
若0退税=免税:不确认销项,国内专票进项全额转出(或改普票)。
若0退税=取消退税/征税:按内销确认销项(离境销售给境外也视同内销计税),国内进项可抵。
综保一纳+国内非保税采购+未加工离境:离境出口可适用出口退免政策;未经加工保税货离境则免税,两套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