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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国外采购境内货物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9 09:33
根据中国税法,此情况有被征税的风险。因通过办事处向境外提供采购服务可能被认定构成常设机构,从而征税。需注意,根据 国税发[2010]75号 等文件,当办事处为企业自身采购货物时可免于认定为常设机构。当办事处为他人提供采购服务时已经构成了经营行为,应认定为常设机构征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三、(三)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上述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只能适用3%征收率,不能减按1%征收。
需要注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给员工按工资薪酬计税,给外部人员按偶然所得计税。企业所得税要分别计入福利费和招待费税前限额扣除。
不可以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明确,建筑服务简易计税范围仅限于老项目、清包工,且明确不再包括甲供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