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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国外采购境内货物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9 09:33
根据中国税法,此情况有被征税的风险。因通过办事处向境外提供采购服务可能被认定构成常设机构,从而征税。需注意,根据 国税发[2010]75号 等文件,当办事处为企业自身采购货物时可免于认定为常设机构。当办事处为他人提供采购服务时已经构成了经营行为,应认定为常设机构征税。
该股东对应这5%,实际出资了多少?如果实际出资<50万,就会涉及股权转让个税,等于=(50万-该部分实际出资价款)*20%
事实上,这种情形下,房、地已经无法分拆,而只能“一起售卖”,因而不符合差额计税条件了。注:买地卖地、买房(自然含地)卖房,才可差额计税。而您的情形,则是属于“买地、卖房(含地)”。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乃是“假货”,则实际销售、购买活动并未发生。那么,应当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您这边首先冲销原先确认的货物成本、进项税额。然后,对于供应商另行支付的赔偿款,则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