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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三、(三)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上述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只能适用3%征收率,不能减按1%征收。
这属于“违约不租”而支付款项(押金),不构成“销售额-价外费用”,无需开具发票;可向对方索取收款凭证(收据),再附以相关合同协议、支付单据等入账即可。
是的,就是涉及这三个地方。但是,“视同销售成本10000元,视同销售收入10000元”,这两个地方没有问题。关于业务招待费,则将此项一并纳入,一块儿计算调整即可,而不一定是全额调增。
其实,无需特殊看待“欠税”这个事。打个比方,对方因为欠了别人的钱,场地被封了,给您提供不了场地怎么办,要么退你们钱、给你们付违约金,要么他解决自己的问题(还人家钱)。这儿也是一样,他要么解决自己的问题(交税),要么承担您这边因为拿不到他应开未开的发票而导致的税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