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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是否能抵扣进项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22 08:46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办法,即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结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该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应参与企业增值税的计算,认证通过后,应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中规定:
(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
(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和内销,先记入出口库存账。待该货物用于内销时,应于发生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证明时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上述列明资料。外贸企业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的(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对应栏次中。
第一个问题
正常状况下,只有自己实际拥有的货物(即对货物拥有所有权),才能将该货物进行出口。不具有货物所有权的货物,想要办理出口,应当获得所有者的委托(即代理出口)。所以,对于贵公司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拥有的产品,你公司想办理出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达到目的:
1、从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购入该产品,然后办理出口
2、接受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的委托,将其拥有的该产品出口到境外。
第二个问题: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申报免退税时,应当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3目、第5目所列资料。
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旧货品不可以出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第三个问题:
旧货品按照“免费样品”申报出口,被税务局要求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合理。
会计处理为:
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实,关键不在于适用文件——固然,2024年业务不适用2026年文件,但当年适用的财税〔2012〕3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也是一样的。现在税务局让你们退回退税,可能当时原本就不符合退税条件,比如涉及挂名、虚开等,具体原因您需要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下。
不可以申报抵扣。因为“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相关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但是可以参与计算退税。(当然,若有内销,产生销项税额,则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