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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是否能抵扣进项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22 08:46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办法,即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结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该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应参与企业增值税的计算,认证通过后,应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中规定:
(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
(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和内销,先记入出口库存账。待该货物用于内销时,应于发生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证明时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上述列明资料。外贸企业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的(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对应栏次中。
必须算进去,你1月的免抵税额,在2月申报附加税时,必须计入计税依据,系统自动带入是合规的 。
政策依据(最新有效)
1. 财税〔2005〕25号:经税务局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 。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附加税计税依据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 增值税免抵税额 - 直接减免税额 - 留抵退税退还税额 。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免抵税额对应的附加税,在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申报期申报(你1月核准,2月申报,完全符合) 。
为什么要算?
免抵税额本质是:出口应退税额抵顶了内销应缴增值税,相当于你“少交了增值税”。附加税随增值税附征,抵顶部分仍需缴纳附加税,不能因“免抵”而免除。
申报要点
附加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中,“增值税免抵税额”栏会自动带出1月核准数,不要修改、不要删除 。
计税公式:
附加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 + 免抵税额 - 留抵退税扣除额)× 适用税率 。
租赁的罐子本身,不适用出口退税 。
如上所述,你您公司乃是租赁罐子、仅用于装载冷媒出口,罐子所有权不转移、不对外销售、最终会收回,不满足“销售给境外+报关离境+会计做销售+收汇”的退税条件 。况且,罐子属于租赁服务/周转包装物,也不属于“出口货物”范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