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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是否能抵扣进项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办法,即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结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该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应参与企业增值税的计算,认证通过后,应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中规定:
(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
(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和内销,先记入出口库存账。待该货物用于内销时,应于发生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证明时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上述列明资料。外贸企业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的(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对应栏次中。
您好,
政策:
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5.软件服务。
其中,完全在境外消费指的是 ①服务接受方在境外:您的客户是境外单位。②服务成果在境外使用:您提供的软件服务(如开发、测试、维护等)其实际应用和效果完全发生在境外,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没有关联。
流程:
首次办理时,需要备案。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更多详细信息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无全国统一规定,部分地区有要求,例如:
1.青岛: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发票”四个汉字,并须注明出口业务的合同号、贸易方(EXW)、成交方式、原币金额、原币币种及适用汇率。
2.广东,: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
3.宁波,: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发票”四个汉字,并必须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原币)及原币币种。
4.四川,:若出口企业在出口发票“金额”栏填写的是FOB出口金额(人民币),应在“备注栏”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合同号:xxxxx”;如果“金额”栏填写的是非FOB出口金额,应在“备注栏”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合同号:xxxxx;FOB出口金额(人民币):xxxxx”。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出口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按上述格式自行在“备注栏”添加其他项目。
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从2018年2月1日起,我省(不含宁波,下同)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应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6.其他地区参考:若主管税务机关无特殊要求,建议备注以下信息: 出口业务类型(如“出口业务(出口退税)”) 出口额FOB(即使成交方式为EXW,退税计算通常以FOB为基础),汇率、出口合同号、提运单号、报关单号、若发票金额栏填写的是EXW价格,需在备注栏注明FOB金额及换算汇率,以便税务机关核对退税计税依据。若EXW成交方式下涉及国内段运费、保费等费用,建议在报关单“杂费”栏正确填报,发票备注栏可补充说明相关费用情况。
建议企业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具体填写要求,避免因格式不符影响退税申报。
您好,
参见类似问题
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6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