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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请问公司成立时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增资时发起人还是未尽出资义务,这种情况下承担什么责任呢?我们
您好,认缴的出资额,一直未缴,是否已经到了认缴期?如果未到,则无任何责任,包括认缴增资。即使认缴期到了,应当出资而未出资,问题所提到的情形,如果公司“只认不缴”不仅影响诚信问题,会被列入黑名单中,对公司的发展也更是没有好处,而且监管部门也会抽查,一旦查到,按《公司法》规定,会将公司拉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更严重的,可能还会被写如全国联网的“黑名单”,最严重的就导致“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所以,企业的注册资本要在承诺的认缴期限内缴纳完成,并且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问题所提到的情形,还存在该股东就企业债务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依据:
《破产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