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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开票付款问题
如果甲乙双方原来签订的合同是货物销售的,那么根据你所说通过冲红发票,退款可以达到退货目的,然后乙丙在重新签订合同继续履行就可以了。但如果不是货物销售,涉及的是服务或劳务,由于服务或者劳务已经发生,已经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这时候不是通过冲红和退款就能解决的问题了,服务和劳务已经提供是无法收回的了。
所以甲乙就之前已经产生的服务或者劳务进行结算、开票、付款,然后终止合同。丙与甲再重新签订合同,提供后续服务或者劳务,正常开票结算才是正确的。
如果您核算时是按多个项目分开核算的,一个项目完工了可以单独结转固定资产的。但如果是好几个项目同时在一个科目下核算,那么您需要用合理方式把完工项目的成本进行准确归集才能单独结转固定资产。
具体支付什么款项呢?一般情况下,母子公司是独立核算的主体,应该各自负担各自的成本费用,如果代为垫付,需要双方挂账处理。
但地方可能有特殊的规定,比如北京税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集团母公司表彰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奖金税前扣除问题,其中提到:集团母公司表彰子公司先进人员奖金,是母公司为行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支出,属于母公司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不是税收文件。更不可能是税务系统发出的文件。疑似为山西省政府的招商引资文件。是否存在请咨询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