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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上级部门对以前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进行检查,发现有不应该发放的补贴,需要负责人应予以返还,因以前年度个税已做汇算清缴,请问,此补贴应该以税前额还是税后额返还?应该如何处理?
首先打个比方:公司多给您发了10000元钱,叫您退还。您说,我去饭店吃饭,已经花了8000元。那您应当退还10000元还是2000元呢?
这儿也是一样,个人所得税只是个人的一项支出(当然法定的;其实,吃饭也是必须的啊)。如果不应当发放,当然应当原金额退还(这时候就不要说吃饭花了多少,交税花了多少;交税只是一项支出,与吃饭一样,不要将他视为特殊化)。
当然,原金额返还之后,可以和税务机关说,我那个所得已经没有了,那个税当然也可以依法申请退还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