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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股份公司,投资机构增资进来形成的资本公积,当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时候,原股东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是否适用2015 116号文,分五年缴纳? 2、原股东有一个合伙企业该交企业所得税还是个税?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分为两方面答复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是否缴纳个税问题,应该理清“资本溢价”的形成是自己投资形成的还是其他新股东投资形成的。老股东取得新股东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要看合伙人的性质,合伙人是法人的,交企业所得税,是自然人的,交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如果您是自然人,则需要按照1%缴纳增值税,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本金返还”、“股本10%”,则视为“贷款服务”(不必纠结字眼,税法确实如此规定)。自然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执行1%征收率;另外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二、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即: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2
贷:营业收入 32/1.0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1.01*1%)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1.01*1%)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