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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单位上让职工去外地学习产生的食宿,这个费用能做培训费吗?
因培训而产生的食宿费用可以作为培训费用组成部分。
参考《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各地口径或有不同,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报销金额已为员工申报收入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可以税前扣除的依据,代扣个税是公司的义务,不能用代扣了个税来证明可以企业所得税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站在所得税角度,是不可以为员工列支商业保险费用的,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如果你不体现是为员工承担的商业保险,而是直接增加他的工资薪酬,这个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一、上述计算方法没有改变。
当然,以上计算方法乃是扣缴环节;个人汇缴时,还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多退少补。
二、劳务报酬所得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假设上述金额乃是含(增值)税金额。
一、增值税:98910÷(1+3%)×3%=96029.13×3%=2880.87元
二、个人所得税:96029.13×(1-20%)×40%-7000=23729.32元
注:若代开发票时,按照一定比例预征,则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时,应当依此税额补扣,代开发票已预征部分予以抵减。
主要就是以上二项。
三、附加税费:依照增值税额附征,各地情况并不完全一样。
四、印花税:各项目税率并不相同。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