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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麻烦问下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宣传推广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吗?有没有相关的政策解释?谢谢!
不需要,因为继续为企业经营所用,没有对外销售产生利益。增值税视同销售采用的是列举方式,只有以下情况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但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