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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范围内有服务及销售
首先,我们排除“建筑服务”(在增值税范畴,这也叫“服务”);因为建筑服务若涉及自产货物、设备安装等业务,存在服务(建筑)、货物分别开票计税规定。
当然,通常大家俗称“服务”一般非指“建筑”;若如此,则我们继续来讲: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啥意思呢?须“视主营业务一并计税”。(当然,既然一并计税,票面即使为了分清业务组成而想“项目分开”,其实也就是备注之类标记;否则,比方说左边“货物名称”某某服务,右边税率13%,那也不妥啊。)
注:上述要求是说“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服务+货物”的情形。比如说您对于同一客户,这个月卖了一批货(比如衣服),下个月提供了另外一项服务(比如软件研发);二者完全没有关系,独立的两项业务,那就不是混合销售,独立开票、计税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1.2问您说的正确
3.长投是按什么方式核算,如果按权益法核算,进行了长投价值调整的话,需要填写105030报表。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差旅费补贴须有标准,不得滥用;具体标准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以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勾选系统中也可以查询到该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