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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如果不属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则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此项业务若已计入投资收益,可在此基础上予以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