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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药企业两票制后的自然人开盘的问题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因此,三流一致是指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一致。上述业务“两票制后货款需由流通企业直接支付给生产商,但此笔货款须有自然人承担。目前在收取自然人的货款是由公司个人代为收取后以往来款项的性质转入公司”。存在的税收风险:一是未按“三流一致”原则进行发票开具与进项税抵扣;二是公司代收个人货款增值税纳税人的界定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扣缴不明确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