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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契税
铂略会员35676224
提问于 2015-10-30 10:02
1、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这是出自财税[2012]4号,但这个文件是执行到2014年12月31日,请问有关上述规定还有效吗或是否有新的文件对上述情形免征契税?
答:2015年40号为准,也有同样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必须是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才免契税吗?如果不是100%,比如99%就不免契税吗?
答:即然是全资,99%就不是全资,就不能享受。
3、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由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土地、房屋权属是否也免征契税?
答:母子公司之间,包括母公司转给子公司,也包括子公司转给母公司。
其实,您应将进项税额分为三部分(而不是两部分):
一、明确用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二、明确用于应税项目,可以抵扣。
三、无法确定的(您把这个放到第“二”了,是吧),按照公式区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这个没有“计提”一说。
若销售时即已“折扣”,则直接以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开具发票、计提销项税额;若销售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而后发生“折扣”,则对于折扣金额红字冲销,并作负数会计分录(与收入确认分录一样,只是数字按照折扣金额负数来写)。
关于是否可以单独开具,并无直接规定;但是,税率必须与主商品保持一致,这个是明确的。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