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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契税
1、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这是出自财税[2012]4号,但这个文件是执行到2014年12月31日,请问有关上述规定还有效吗或是否有新的文件对上述情形免征契税?
答:2015年40号为准,也有同样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必须是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才免契税吗?如果不是100%,比如99%就不免契税吗?
答:即然是全资,99%就不是全资,就不能享受。
3、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由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土地、房屋权属是否也免征契税?
答:母子公司之间,包括母公司转给子公司,也包括子公司转给母公司。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