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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研发服务并销售样机增值税相关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2-24 16:54
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现行政策规定就是这些,并无进一步明细规定。个人认为,可作如下考虑:
(一)若上述活动,只产生一件(套)样件,则主要业务应为研发、开发;而若据此批量销售,则研发、开发服务(附属)于销售了。
(二)亦可参考各自市场公允价值,即单独买卖上述货物多少钱,单独找人研发需要花多少钱?当然,若无市场可比,可依上述第(一)项。
当然,正如上面所述,“并无进一步明细规定”,也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我正是担心这个(批量产销)。当然,若能证明研发及销售样机与后续批量产销分离,即发生前者可以不发生后者(恐怕您的情况未必如此吧),仍可参考我的上面原则处理。但若前后确实乃是一体合约,则个人觉得恐怕要视为销售主营了。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一、应当通过职工福利核算。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与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无关。
至于这些笔记本发给哪些员工,这个应当能有记录的。
关于“视同销售”是否可以开具发票,并无直接、明确规定。个人以为,既然税务方面“视同销售”,若客户索取,那开具发票应不违反税务规定(因为本来就是税务要求视同“销售”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购入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不能抵扣增值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只有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情况下用于个人消费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