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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0-11-30 14:10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0-11-30 14:10
                                您好,担保公司开发票,如为专票可以抵扣进项,开收据,无法抵扣进项,尽量要求担保公司开发票。无论是发票还是收据,入账都可以入在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扣除上,如果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担保,可以向被担保人追索,追索不回来的,可以比照应收款损失来处理,有对应资料的可以税前扣除,保存好备查资料。
文件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转入营业外支出,后付对方注销证明,留存诉讼,股东会决议等备查资料。
其他应付款不需要支付转入营业外收入,后付对方注销证明,留存其他证明不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
 
                                                                
                                                            
                                                        
                                                        
                                                    
                                                
                                                
                                            
                                            小规模纳税人(这是前提)季度(以“季度”为申报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这儿的“销售额”,是指全部销售额,包括上述“收入”,也包括“清理固定资产”。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全部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可免征增值税。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参考文件:《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
如果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说明实习生和公司属于劳务关系,应该取得代开发票,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实操工作中,如果是毕业前实习期的工资,毕业后企业会考虑签劳动合同的话,个税虽按照连续劳务报酬申报,但企业账务上通常计入工资薪金,实务中通常会也不需要取得发票;如果是临时短期劳务,比如暑期工,这种符合小额零星标准的,无需取得发票;不属于小额零星的,需要按规定取得发票,如企业未取得发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
这个是灵活掌握的问题,只是给你一个实操的建议,请谨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