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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出口例题:2015年出口1000万美元,其中:有800万美元没有收汇,在2016年4月份申报期已把上年没有收汇的申报,按不能收汇申报,原因代码08,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最终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到期
您好,您的问题是否已经完全描述,感觉您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表达,还请补充一下,谢谢!
答复:
1.第一种业务,劳务发生在境外,不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需要扣缴增值税,不涉及附加。第二种业务,不涉及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
2.以人民币作为本位币的主体发生外币交易,应当设置外币账,确认购付汇中涉及的汇兑损益。
3.如果是足额购汇预付,应当在发生当期确认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可以。在计算印花税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22 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您好,
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2011年开始就可以了,见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pbc.gov.cn)
www.pbc.gov.cn/redianzhuanti/118742/118666/119015/119756/2853192/index.html
具体操作流程请咨询您的银行。
没有明白您的意思呀?不是说“借款”吗,怎么又说“记在收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