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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所得税预缴时间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11 12:36
政策新搬迁的政策,本来就是递延纳税。收到钱就缴税,相当于放弃享受这个递延纳税,通常企业不会这样操作。但如果贵司希望提前缴纳,税务局一般也不会态度不好的。
我觉得这样做不够严谨。
您需要根据历史经验、设备性能、生产计划等因素,对设备达到8000小时所需的运行时间做出最佳估计。
假设根据生产计划评估,设备很可能在第18个月末累计运行达到8000小时。那么,合理的租赁期估计就是18个月。
会计处理,应将100万总租金,在18个月内进行直线法分摊(每月确认收入约5.56万元)。这样能更准确地反映交易实质。
这样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财务报表能真实反映收入实现过程。
个人认为是不需要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二、(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另外,参考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2019-04-19) :公司因未按期支付出让金而缴纳的滞纳金,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不需要缴纳契税。多地12366(如浙江)均明确,此类滞纳金为违约惩戒支出,不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此类问题我经常见到。其实,这儿最关键的一点,那个券的计量单位,不是货币单位。简单来讲,门店就取得了5050元收入:销售货物4900元、其他现代服务150元;务必需要注意,那个300的券,不是300元钱。简单来讲,所谓“门店承担150”,只是一个名字、一种促销手段而已,并非取得了150元的收入,也无需对此进行账务、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