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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您好,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里有很多,比如北京中北万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经原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4份,金额277.92万元,税额47.2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7.2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47.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您司从销售方采购商品,只能从销售方取得发票,如果销售方为您司提供了其他企业的发票,那您司是应当知道该发票为“非法取得”的。根据这条处罚规定,一般罚款1-5万元,相对企业还是有利的。如果税局按“虚开发票”来说事,哪怕是善意非法取得的,也是不允许进项抵扣的,也就是要按进项补税的。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