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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人群个税处理之股东”第7小节,有限公司股东乙是否不需缴纳个税?
您好,小编传话:根据规定,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则相关纳税义务为分红派息,则应对所有个人股东,法规上未区分新老股东差别对待,但在实操中存在不同的情况。
可以沟通,但现行的法条并不支持,所以,税务机关很难认可。
您好,小编传话:限售期规定主要出现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中,三板相关政策文件中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2014年67号公告16条
但是从实操上来看,各个税种规定不一致,这条规定在个人转其他性质实体时会受到挑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综上所述,既然“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说明“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方式转增资本需要依照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