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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董事费如果按劳务报酬纳税,是否还需开票?
您好,小编传话: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应当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种情况下,董事费界定为劳务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也就是说,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来讲,是没有“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一说。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也就是说,“有无住所”,不是说在境内有没有房子,关键在于习惯性居住;比如中国籍公民,没买房子,那也是中国居民纳税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无住所”(非境内习惯性居住),则要看居住时间了。比如外国人,如果超过183天,这就视为居民个人,就境内、境外所得纳入征收范围(当然,境外所得已扣税部分允许依法抵免,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无论有住所还是无住所而境内居住超过183天皆如此)。
另外,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有两个优惠规定: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