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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老师 我想咨询一下政府给的冬春蔬菜储备补贴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有关于这方面的条文规定吗?谢谢[抱拳]
您好,目前,所得税免税的项目中未见到专门针对冬春蔬菜储备补贴款可以免税的文件。建议您可以看看该补贴是否符合下面“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如果符合,则在取得收入时可以不交税,但是,请注意,将来形成的支出或者资产的折旧(摊销等)也不能税前列支。
“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实,所谓“挂靠”,本身就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如上所述,若对于上述款项挂于往来科目(预付账款);然而,对于该款项,您公司既不可能收到货物,也不可能收回款项了。况且,基于会计方面“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是您公司据实确认固定资产,才能避免上述麻烦。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是的,应当按照税款属期填报。比如上述“2024年度所得税汇算补金额”,应当纳入2024年度纳税总额。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实不相瞒,预交企业所得税也是法定义务(我们也可以反过来理解一下,如果预交可以随意不交,而都到汇缴才交,那预交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况且预交期限也是早于汇缴。因此,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当预交的税额,否则是需要加收滞纳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