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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车工时费,钩机工时费,是否甲供材?
您好,1、甲供材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甲供材,是指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建设工程的各类材料、物资、动力交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劳务完成工程施工建造的一种经营方式。暂无文件规定“部分”所指的比例限制。地产公司前期支出的铲车工时费、钩机工时费可以计入甲供材的费用范围。
2、甲供材土增税扣除问题。
由于在甲供工程中,施工单位不需要支付材料价款,采购材料的发票抬头是建设单位,但“甲供材”金额应计入施工单位的总收入中,由此造成建设单位同时取得材料采购发票和包括材料采购金额在内的工程施工发票。在土增税费用扣除时,容易产生重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五条 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可知,建筑企业土增税清算时,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应当是施工方按提供的建筑劳务金额(不含材料价款)和甲供材金额。
另外,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建筑单位取得了施工单位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那么在土增税税前扣除时,能否扣除3%的增值税税额?这个问题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简易计税的税款应当计入开发成本,所以能在土增税税前扣除;也有观点认为简易计税可以扣除分包款,应视为已经扣除,所以增值税税款不能在土增税税前扣除。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请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建设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甲供材的进行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取得甲供材的成本,能否在土增税税前扣除同上述处理。
您好,从收入端来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税务处理办法,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时,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税收入=增值税含税收入/(1+5%)。
从成本端来看,取得甲供材简易计税增值税发票的,相应增值税额计入到材料采购的成本中。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甲供材部分的成本是否应当包含增值税,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一部分观点认为扣除项目也应当是不含税价,因为计税收入为不含税价;还有部分观点认为甲供材部分的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已经计入到了材料采购的成本中,不应当再予以剔除。
当然,如果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增值税为价外税,单独计算抵扣,就不存在上述问题了。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您来补充一下:减资之时,三位股东分别从公司拿走了多少钱?
是的,无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备案。但是,关于企业集团,需要补充一下: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这个问题问得很好,类似问题我之前也回复过。请看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请注意上述“合计”一词。比如实收资本增加1000万,资本公积减少200万,则合计金额增加了800万,计税依据自然也是8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