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2014年租入的不动产即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请问进项可以全额抵扣吗
铂略会员70588345
提问于 2021-03-24 12:37
您好,根据财税〔2017〕9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如上所述,开票项目乃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而此“代理服务”(注:正如票面所示,开具的乃是“代理服务”)包含了“杂费”且被税务机关认为乃是“境内”,因而不认可免税。您可据实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您公司只是给帮了个忙而已。出租房屋的另有其人,进行“水电供暖”的也非您公司,是这样吧?那么,自然应当由出租房屋者、进行水电供暖服务者给对方公司开具发票才对。
超经营范围并不影响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关键在于是否确实提供了安装调试服务。(当然,若持续发生该项经营活动,仍须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