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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取得虚开的发票,如何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3-24 13:39
麻烦补充一下,您企业当时实际购买了原材料吗?所购原材料与票面信息一致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对于税法(也包括其他法律),要适用、要理解。比如:税法从来没有哪一条直接说销售“mate 40手机”需要缴纳增值税。税法只说“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所有人都知道,销售“mate 40手机”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儿也是一样。
(2015.1)应纳税额=(2015.1)销项税额-(2015.1)进项税额
(2015.1)的进项税额减少了,(2015.1)的应纳税额自然增加,这只是数学计算而已。
之前说过,此时再强调一下:税款所属期没有问题。关键在于定性和税款追征期限的认定;这个您有必要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相关政策。
如上所述,开票项目乃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而此“代理服务”(注:正如票面所示,开具的乃是“代理服务”)包含了“杂费”且被税务机关认为乃是“境内”,因而不认可免税。您可据实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您公司只是给帮了个忙而已。出租房屋的另有其人,进行“水电供暖”的也非您公司,是这样吧?那么,自然应当由出租房屋者、进行水电供暖服务者给对方公司开具发票才对。
超经营范围并不影响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关键在于是否确实提供了安装调试服务。(当然,若持续发生该项经营活动,仍须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