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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情形的纳税调整及申报
1、按照会计准则,除了举例的捐赠,其他的应该都是在财务上做收入处理的。
2、这是两个问题,一是视同销售的问题,不管是否属于公益捐赠都需要视同销售,另外,只有公益捐赠才可以按税法比例扣除,超过部分需要纳税调增,而非公益性捐赠全额要纳税调增。捐赠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不是该科目就都需要调增的。
第一个案例是说如果企业在会计上已经按收入核算,不代表这就是准则规定的正确的核算方式!
视同销售从字面理解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资产发生了流转。虽然没有产生如会计准则中对收入定义那样的收入。但是视同产生了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界定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既然是视同销售,那么这项货物的流转行为必然会符合在会计准则上,对收入的确认标准或原则: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从上述的定义和收入确认的标准可以看出,结合视同销售的实物流程,我们可以将视同销售确认归纳出收入的本质: 1.实质的所有权转移;2.有经济利益流入(或者负债的减少)。
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以下的事项都符合上述确认的原则: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者交换;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
上述的这些货物的流转在会计上均符合上述的原则和标准,所以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就会涉及“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而其他的类似于赠送等流转行为就不符合上述的原则和标准,不应该涉及“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第一种核算,会计利润-93,要纳税调整增加收入100,增加成本80,增加营业外支出20,所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3
第二种核算,本身已经做收入核算,会计利润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收入100-成本80-营业外支出113=-93,俩种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一致!
这个问题,您问我就对了。哈哈。
其实非常简单,我为您写一下税法层面的分录(这不是会计记账分录,是用来报税的“分录”),您就明白了。
借:营业外支出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显然,税法层面,对于损益的影响是三个数:营业外支出 113,主营业务收入 100,主营业务成本 80
合在一起,还是借方93,和会计损益一样的。
纳税申报时,在会计处理(就是您写的分录)基础上,收入调增100,成本调增-80,营业外支出调增-20(93-113),合计调增0,其实没有影响。
需要知道您说的政策性退税是什么原因,是原来计提多了?还是给予的一项返还,如果是计提多了导致多交,需要冲回,如果是税收返还需要计入其他收益!
一般稳岗补贴用于补充企业人工支出,属于专项补助,但一般属于与收益有关的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科目)或冲减相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