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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票是一种特殊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也是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实际工作中,会看到很多发票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我个人觉得这是一个行业习惯做法了,发票上有套印的税务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其实也能证明发票的效力,变通一下的话应该可以使用。
以下是找到的一些资料,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一、税务机关监制的公园门票属于合法有效票据
公园门票虽然不像一般的发票,但公园门票一般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有套印发票监制章,或者监制批准文号。这类门票属于发票的范畴,可以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相关支出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开具或取得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以下是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可作参考:
1 、套印发票监制章
北京市《关于对本市公园、旅游景点门票纳入发票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 [2000]470 号)规定:
在北京市范围内各公园、旅游景点及其附属的娱乐、游乐设施所使用的各种门票,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起均应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范围,开始启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门票》。
山东省(鲁地税征字 [1998]9 号)规定:
各类门票均为收、付款凭证,是重要的财务、会计核算依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所指的发票,必须纳入各级地税部门发票管理范围。……凡纳入地税部门管理的各类门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规格与用纸全省暂不作统一规定,但必须在显要位置套印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