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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房产摊销折旧年限不一致
铂略用户80614548
提问于 2021-04-01 16:18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不得低于20年。
税法规定不低于20年,而不是20年。不是说50年就是折旧少了,只要未低于20年,税法上都没有少提。
根据最新规定(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等可以差额扣除,但扣除部分(利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意味着,您开具的发票通常是“本金部分 + 利息部分”的组合:
本金部分:可开具专票或普票(视承租方需求而定)。
利息部分:只能开具普票。
开具什么种类发票,对你公司税负没有影响。
个人认为,您公司只是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至于A公司再如何向客户提供服务、如何支付款项,那与您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只要您公司与A公司之前业务真实、三流一致、资料齐全,则不影响正常税前扣除。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捐赠税前扣除,需要四个条件:
一、公益性
二、间接捐赠
从上面“慈善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现金”描述来看,这两个条件可能就符合了。
三、票据
即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受赠单位的印章。
四、比例
捐赠可以税前扣除的额度,为利润总额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