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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扣除问题
音悦酱大魔王
提问于 2026-03-23 17:35
个人认为,您公司只是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至于A公司再如何向客户提供服务、如何支付款项,那与您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只要您公司与A公司之前业务真实、三流一致、资料齐全,则不影响正常税前扣除。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申报,并且需要倒推加入个税。公式为:
X-(X-800)*20%=856
解之得:
X(含税所得)=870,应扣个税14元,税后所得856元。
按照派遣人员岗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即可。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并且符合抵扣条件,则其票面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不构成资产原值。“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
按照2026年最新政策,一项业务涉及多个税率,需要依照主要目的开票。如此所述,既然属于“租车”,这才是实质,所谓“服务”那是辅助“租车”,因此应当一并按照13%(动产租赁)开具发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