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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020年亏损,但是未分配利润在贷方,之前盈利年度一直没有提取过法定盈余公积。如果今年补提完各年盈余公积后,可以分配红利吗?如何补提呢,按每年税后利润分别补提吗?
铂略会员80596108
提问于 2021-04-17 15:42
假如公司一共存续两年:
2019年盈利2000万,2020年亏损800万。
第一步,补提2019年盈余公积(注意,是补提,所以应当站在2019年末的数据上提)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万
贷:盈余公积 200万
这时候,2019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还有贷方余额1800万;弥补2020年度亏损800万,还有1000万。这个1000万是可以依法分配的。
您说的这个储备基金,并非企业会计准则所普遍要求的。如果属于特殊行业,另有行业规定,也应当执行的。
事实上,法定纳税义务不能“私相授受”,也就是说,对于出租方应缴税费,比如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原本就不存在“对方开具发票不想先垫税金”一说,这原本就是出租方纳税义务。至于承租方同意承担这部分钱,则只能通过“涨租金”方式处理,仍然不能改变法定纳税义务。
契税、房产税纳税地点,皆为房产所在地;至于印花税,则是向公司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公司购买不在免征范围之内。
“21年买进来”,“当时取得的是普票”,这两个都不构成可以简易计税的理由。其实文件也写了,必须得是“法定不得抵扣”,比如买的时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是法定不得抵扣,再比如2008年买的,当时购买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而上面两个理由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