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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如果低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会进行核定征收,但对于某些情形,即使转让价款明显偏低,也不会被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所以如果你想不缴纳所得税,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不能高于原投资金额,否则就会涉及个税,如果不高于原投资金额,对于父子间转让不需要进行核定,也就涉及不到个税问题了。
是购买方支付了7.2亿吗?然后现在卖出价格是4亿?
如果是这样,购买股权出售是亏损的,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个税)问题,但会涉及购买环节和转让环节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事业单位经营活动,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也明确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因此,用于公益和科研项目的贷款利息不可以税前扣除。
基本原则,就是“独立交易原则”。简单来讲,卖给路人甲多少钱,就卖给母公司多少钱,这肯定没有问题。另外,也可依法税法规定达成成本分摊或者预约定价安排——当然,也是基于“独立交易原则”。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