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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销售的增值税问题
阿波罗
提问于 2021-04-25 16:43
如何判定对“自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目前财税文和总局公告都没有对此进行明确,但我们可以从一份税总纳便函作个分析。2016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二、建筑业 5、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文中,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前,判定的依据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现在问题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的判定依据能否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出租自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的判定依据。通观财税(2016)36号文,对不动产的销售和出租的处理基本上一致的。
理论上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所以如果确实属于A 公司产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有些不合理,A没有人员怎么运营呢?
确实是有格式要求的。相关规定如下:
接收方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接收方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文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接收方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PDF、OFD格式文件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电子文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财会〔2025〕9号)相关规定,目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格式的数电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等)、内嵌XBRL的OFD格式数电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内嵌XML的PDF格式财政电子票据、内嵌XBRL的PDF格式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内嵌XML的PDF或OFD格式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凭证、内嵌XBRL的OFD格式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等电子凭证。
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