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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和员工关系的认定
您好,1、外包业务。
外包员工与贵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贵公司为外包员工缴纳社保费、支付工资,因此外包员工属于贵公司的从业人员,支付给外包员工的工资需要列入工资薪金账载金额中。
2、派遣业务。
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合同,为其缴纳社保。对于派遣工是属于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还是用工单位的从业人员,需要在不同领域进行判断。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因此,劳务派遣用工算作用工单位的人数。但是在工伤认定赔偿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应是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综上,不能一概而论劳务派人人员属于哪方的从业人员。
贵公司简易计税,工资开差额票代收代付,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也是计入到贵公司的工资薪金成本费用。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