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老师,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有提前交费,优惠的金额可否开发票时红蓝同票,把优惠的金额用红字体现,税务局要求按应收交税,优惠或未收回的金额也要交税,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我们需要区分三种情形来讲:(比如原本一年物业费15000元)
一、实收12000元,开票12000元。毫无疑问,这种情形依照上述条例,明确“销售额”就是12000元。
二、实收12000元,但是票面体现优惠,则须一行开具“15000元”(即蓝字),另一行开具“-3000元”(即红字)。这样的话,销售额“15000元”是发生的、成立的;没有问题。但是,销售额“-3000元”也是发生的、成立的;也没有问题。计税时,要将纳税期内所有销售额加在一起的。对于这笔业务来讲,合计“销售额”还是12000元。即:“15000元”+“-3000元”。(注:如果不是另起一行开具红字,在金额栏体现;而是只在备注注明,那就不能抵减销售额了。)
三、暂时收到12000元,另外3000元只是挂账而尚未收取;则销售额为15000元。
关于“实在不交费的业主”,这个如果物业服务已经提供,是应当确认收入、计提税费、挂账应收;当然,金额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至于其他方面,您说得都对。
如果员工选择要工资,那么生育津贴到账后,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由员工将生育津贴转回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的意愿,协商确定其他合理的处理方式,但同样需确保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处理过程中,为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权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签署协议:公司应与员工签订相关的协议,明确双方对于生育津贴处理方式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是否同意将多出的生育津贴转回公司、转回的具体金额和方式、若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时公司的补差义务等内容,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2、留存资料备查:公司需要收集和保存好与生育津贴发放相关的佐证材料,如员工的工资发放记录、生育津贴到账凭证、与员工签订的协议等,以证明公司在处理生育津贴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做到有据可查。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也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若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支付给女职工本人,而不能截留或挪作他用。
是的,冲减预收账款即可。如果已经确认了收入,则相应冲减所确认的收入(若已开具全额发票,则对此开具红字发票)以及计提的增值税额。
是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因此,上述资产初始计量(初始投资)成本中的相关税费(税金),包含缴纳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