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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

我们有两家公司,一家注册在金桥JV,有加工出口权限,一家注册在HK,我们有一家客户,之前在在HK的一家客户向HK公司买过车,现在要买配件,这些配件需要HK销售出去,HK公司是没有人在那边的,全部人员在上海,这些需要的的配件库存也配在上海公司这边,现在需要做的是JV先做内部交易给HK,HK在销售出去,那我的问题是,JV做内部交易的价格是成本加成,JV卖给HK的价格是成本加成价,JV的这批配件是可以出口退税的,那我们实物是上海直接发给HK那边的客户了,这样符合税法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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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13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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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 王老师 20年+国际税收实战专家 2015-11-13 13:18

    请问这个客户是在哪里?


    如果客户是在HK。这种交易模式没有问题。出口业务中,客户可以指令交付,指令交付并不需要是在客户自己的仓库。


    如果客户是在境内,这种交易模式有很大问题,因为不符合出口退税要求。


    关于成本加成的加成率是否合理,属于转让定价方面的问题。一般都是通过同期资料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属于专项事项。

  • 匿名用户 2015-11-13 19:23

    老师 我不明白什么是指令交付。出口是境内的这家,但是收款却是香港的公司,这里没有问题吗

相关问答

  • 温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购进整车再出口的会计核算

    1.购入时

    分录:借:库存商品-出口库存-XX产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人民币-XX供货商。

    外贸企业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购入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记账时还未勾选确认进项税额,先进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确认后再转入进项税额。

    2.出口完毕确认收入时

    分录:借:应收账款-外币-XX客户(报关总价);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XX产品(FOB金额);应付账款-运保费-XX货代(报关单运保费)。

    执行会计准则的,在控制权还未转移前挂合同资产,转移后再转入应收账款。

    3.结转库存商品成本时

    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XX产品;贷:库存商品-出口库存-XX产品。

    4.取得货代运保费发票时

    分录:若运保费发票与报关单运保费一致,不需要处理;若不一致,借:销售费用(运保费发票与报关单运保费差额);贷:应付账款-运保费-XX货代。

    执行会计准则的,出口的运保费、场站港杂费等应计入合同履约成本,收入按总价确认。

    5.支付运保费时

    分录:借:应付账款-运保费-XX货代;贷:银行存款。

    收取出口货款时

    分录:借:银行存款-外币-XX银行;财务费用(境内、境外银行扣费);贷:应收账款-外币-XX客户。

    6.退税账务处理时

    分录:在正式申报退税后,根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表中显示的应退税额记账,借:应收出口退税款;贷:应交税额-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根据进项税额与应退税额的差额,即征退税差记账,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征退税率一致的,出口退税进货明细表中自动计算的应退税额与发票税额不一致的,可以直接按自动计算的应退税额进行申报,应退税额与发票税额的差额通过这一步做转出。

    发票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5-07-08 13:48
  • 温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一、委托代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明确: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委托加工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该条还同时列举了3类不属于委托加工消费品的具体情形:一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二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三是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这3 种情形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条例所规定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所发生的劳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释义中也提出了不属于委托加工的2种具体情形:一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生产的产品,二是受托方将原料及主要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由受托方加工货物,交付委托方形成的受托加工业务。上述情形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不能视为“受托加工货物”,应按销售货物征税。 以上对委托加工的规定是一致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释义是以另一种方式对“加工”的解读。还要注意,消费税细则特别明确“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得按委托加工处理。
    三、代购原材料,如果不涉及委托加工业务,且不符合委托代购业务条件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业务。相当于自己采购,再卖给其他客户。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5-06-30 17:30
  • 温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母公司可以委托子公司出口。

    1.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受托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受托方办理出口批文、商检、动卫检、原产地证等手续,安排货运,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收汇并办理结汇手续,扣除代理费用后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委托方。

    2.委托出口,受托方收汇,办理外汇核销和结汇,将扣除代理费用后的货款支付给委托方。

    3.代理方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即可办理退税手续。

    税务合规与筹划 出口退税 财务BP
    2个回答2025-06-26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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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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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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