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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

我们有两家公司,一家注册在金桥JV,有加工出口权限,一家注册在HK,我们有一家客户,之前在在HK的一家客户向HK公司买过车,现在要买配件,这些配件需要HK销售出去,HK公司是没有人在那边的,全部人员在上海,这些需要的的配件库存也配在上海公司这边,现在需要做的是JV先做内部交易给HK,HK在销售出去,那我的问题是,JV做内部交易的价格是成本加成,JV卖给HK的价格是成本加成价,JV的这批配件是可以出口退税的,那我们实物是上海直接发给HK那边的客户了,这样符合税法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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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13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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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 王老师 20年+国际税收实战专家 2015-11-13 13:18

    请问这个客户是在哪里?


    如果客户是在HK。这种交易模式没有问题。出口业务中,客户可以指令交付,指令交付并不需要是在客户自己的仓库。


    如果客户是在境内,这种交易模式有很大问题,因为不符合出口退税要求。


    关于成本加成的加成率是否合理,属于转让定价方面的问题。一般都是通过同期资料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属于专项事项。

  • 匿名用户 2015-11-13 19:23

    老师 我不明白什么是指令交付。出口是境内的这家,但是收款却是香港的公司,这里没有问题吗

相关问答

  • 您好,

    符合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的按出口退税(零税率)处理,不符合的按免税。

    具体标准如下:财税〔2012〕39号 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税务合规与筹划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6-08-07 14:58
  • 您好,制造业企业外购设备、工具出口给国外关联公司,能否享受免抵退,核心在于该货物是否被认定为“视同自产”。若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的“视同自产”条件(如与自产产品配套出口给同一外商),则可享受免抵退;若不符合,则仅适用免税政策,进项税需转入成本,不得退税。 关于平价出口,虽不直接禁止退税,但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面临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即面临企业所得税处罚。一般来说,如果出口给关联方,完全平价不太建议,可以加成3%或5%之类比较低的利润率。主要依据文件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及其附件4。
    税务合规与筹划 转让定价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6-08-05 09:20
  • 朱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1)深圳B公司采买完成后,出口给香港A公司,或者出口给A公司制定的买家,可以在中国办理出口退税。办理出口退税的具体要求与普通的外贸型出口企业是一样的。

    (2)平进平出不合理。应当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让B公司赚取合理的利润。至于赚取多少利润,可以参照您在问题中提到的“深圳B是通过成本加成的方式,问香港A公司收取”的方式处理。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6-08-03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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