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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公司2019年及2020年有部分体外支付的工资薪金的情况,公司准备加以规范,将这部分体外支付的工资纳入账簿核算,公司也准备为员工补充个人所得税申报。因涉及到以前年度,也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汇算
你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上述所谓“体外”支付的工资是否有保留相应的支付凭证(如现金签收单、转账凭证等)、以上员工与贵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相关佐证信息用于证明上述人员与贵司劳动关系的真实性,否则可能无法通过税务局的核查。
2. 如果上述“体外”支付是为了单纯规避个税、社保,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则可以通过更正申报2019、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进行补报补缴,但与此同时需要处理好以上员工可能提出的收入不实申诉纠纷,另外如果要由公司为其先行支付个税,按照系统规定要由员工在APP中选择“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的”才能处理,但后台应可以修改上述选项,建议统一到大厅进行申报处理。
不需要全部转出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小型微利企业,原本就是“年度”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数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全年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若季度已经享受,则需要补税。)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四条规定,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公司购车,属于动产买卖合同,应当按照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