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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贸付汇
您好,1.如果服务的接收方在接受服务时处于中国大陆境内,实务中不认为能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因此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及相关的附加税;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可以申请企业所得税免税。
2. 如果展会地点在境外,且服务的接收方在接受服务时处于境外,并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则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3. 与非贸付汇不相关,属于2家境内公司之间的服务交易
4. 从税务的角度,没有问题。
1.会有滞纳金,罚款可以与税局争取一下,看看是否可以免穿。
其实,比如您去开了会,原本要给人1000块钱,您说给人家940元,人家肯定不放您走呀。因此,才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缴纳增值税):(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我举例来讲:
比如支付10000元,扣税1000元,实付9000元。
如果对方最终要实收10000元,则转换为含税金额即为:10000÷(1-10%)=11111.11
即涨价了,支付11111.11元,扣税1111.11元,实付10000元。
这样您的成本费用就是11111.11元,可以依法税前扣除的。
增值税完税凭证属于合规的抵扣凭证。
所得税完税凭证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为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是A 公司,你公司为其他单位承担所得税不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不能税前扣除。